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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10月22日起,廣東省《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開始試行。
1、省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竣工聯合驗收。
2、住建部門負責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督促指導。
3、 工程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統一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統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
4、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限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該時限不包括驗收整改時間。
5、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驗收不適用本辦法。
文件原文: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
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試行)
粵建規范〔2019〕3號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人民防空、檔案主管部門,省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
2019年9月21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
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竣工驗收工作,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竣工聯合驗收。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將其他驗收或者備案事項納入竣工聯合驗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驗收不適用本辦法。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督促指導;省負責城鄉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聯動,共同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明確的聯合驗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土地、消防驗收、人防驗收、檔案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統一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工作。牽頭部門應當組織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制定統一的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實行“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完成多項審批”的運作模式,按照“一家牽頭、一窗受理、限時辦結、集中反饋”的方式,聯合完成相關竣工專業驗收或者備案。
第四條 各地應將聯合驗收事項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改革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窗口”),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推廣全程網上辦理模式,探索一套申報材料(含圖紙)全過程網上流轉,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統一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綜合服務窗口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并且統一提交一套申報材料。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共享申報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各地可以根據業務情況和信息化程度,實施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依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對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設檔案驗收、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實行容缺受理,由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提交書面承諾并按期限補齊。
第七條 綜合服務窗口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并收齊申報材料后,將申請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達至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預審并且告知預審結論,由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反饋至建設單位。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
需要補正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不計入受理時限。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相關材料的,綜合服務窗口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八條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受理后,牽頭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確定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具體日期,并提前3個工作日將聯合驗收具體日期通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和申請人。
牽頭部門具體組織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現場核驗,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專項驗收或者備案?,F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快速整改完畢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建設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確認?,F場核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整改,同時滿足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條件的,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由建設單位書面承諾按照建設要求和國家標準進行整改后,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牽頭部門直接作出驗收或者備案通過決定。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牽頭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通過驗收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 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所有專項驗收或者備案都通過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事項即為通過。牽頭部門會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統一出具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連同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果文書一并由綜合服務窗口發送給申請人或者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直接發送給申請人。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限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該時限不包括驗收整改時間。
第十條 聯合驗收中有部分專項驗收或者備案不予通過的,牽頭部門應匯總存在的問題,形成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交由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并且未在整改后發生修改或者變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已驗收或者備案通過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如果能夠確認工程整改后不影響首次驗收或者備案結論的,可以不參加復驗;需要參加復驗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按照綜合服務窗口通知的時間前往現場復驗并且將驗收或者備案結果文書送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匯總后統一送達綜合服務窗口,按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送給申請人。
復驗時限參照驗收時限執行,不計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時間。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前與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進行工作對接。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開展提前介入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及結果文書,作為后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聯合驗收或者聯合驗收不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的內容由省負責專項驗收的相關主管部門解釋,其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六條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2日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