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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的函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8〕127號)、《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等相關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研究制定了《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19年10月16日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審批效率,簡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審批管理方式,推廣告知承諾制,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8〕127號)、《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府〔2019〕49號)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
本辦法所稱審批告知承諾制,是指審批部門公布具體審批服務事項的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批申請,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且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后果,審批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的審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審批部門,是指對項目投資建設活動實施行政許可等審批、市政公用服務、備案等審批服務的行政審批機關、市政公用服務企業。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省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本部門、本系統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實施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牽頭部門。
第四條 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事項,包括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市政公用服務、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以下統稱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和具體要求,由省、市、縣級牽頭部門會同相關審批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已明確試行承諾制的事項,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批、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核準、節能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初步設計審查(批)等,推行承諾制方式辦理,省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各主管事項的工作指引,明確實行承諾制方式辦理的具體項目范圍、辦理條件、具體要求等,加強指導和督促落實。
各地級以上市應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拓寬實行承諾制審批的具體事項范圍。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申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制作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告知書、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及時調整對外辦事指南、內部審批流程、審批管理系統、申請表單等。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省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部門網站、部門辦公場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等公共平臺、場所,公開辦事指南及告知書、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閱或下載。
對于必須前置和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應當予以明確,并按照前款規定予以公開。
第六條 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告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名稱和方式,分別列明申請人在提出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諾期內提交的材料;
(四)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對實行告知承諾制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方式、內容;
(六)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承諾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對項目基本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
(二)申請人對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的承諾;
(三)申請人對申請項目滿足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以及在承諾期內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承諾;
(四)申請人對相關證明事項的承諾;
(五)申請人對逾期不履行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承擔相關責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諾;
(六)申請人對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承諾;
(七)申請人同意審批部門公開承諾書主要內容的承諾;
(八)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八條 申請人選擇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請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要求填寫承諾書,經簽章后遞交審批部門或審批部門授權的綜合服務窗口;審批事項實行網上辦理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審批部門規定的形式,通過網上遞交。
第九條 審批部門在受理申請前應當對申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核查。對具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審批部門應當對其不適用承諾制審批。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審批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告知承諾書約定在提出審批申請時必須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遞交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審批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交。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以及在提出審批申請時必須提交的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審批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相應的審批結果文書依法、及時送達申請人。
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依法需要履行公示、評估論證、專家評審、聽證等程序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應當將申請人、被審批人的承諾踐諾情況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被審批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審批部門在審查、核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將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供有關審批部門備查。
審批部門將不誠信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前,應當聽取申請人、被審批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作出準予審批決定后,被審批人未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
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審批決定后的合理期限內,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審批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審批決定。
審批后的核查時間與方式由審批部門結合具體事項確定,能夠在告知承諾書中事先明確的,應當事先明確。
對違反承諾的失信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對因違反告知承諾制被列入不誠信信息檔案的申請人、被審批人,自審批部門確認并記錄其不誠信信息之日起二年內,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項目有關審批手續。審批部門依法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并在事中事后監管中對其進行重點檢查。
申請人、被審批人嚴重違反告知承諾制的行為,達到失信聯合懲戒條件的,按照失信聯合懲戒規定辦理,依法依規在相關領域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應當作為審批決定和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
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承諾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建立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各審批部門應當定期對告知承諾制事項、材料清單進行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和材料范圍。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無法把關,或已產生嚴重后果的告知承諾制事項,要及時按程序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允許各地在一定領域、區域內進一步探索創新告知承諾制管理模式,政府明確標準條件,事前不再審批;企業作出承諾,嚴格落實標準要求;政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企業積極配合。
對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允許各地各部門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